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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田彈簧機械轉載:永州幼女被逼賣淫案:百名嫖客無一被追究刑責
來源:本站時間:2012/8/7 15:35:22

距湖南永州幼女被逼賣淫案終審判決兩個月后,湖南省委政法委表態,成立調查組調查該案辦理情況。這是這起舉國震驚的刑事案件發生6年后,省一級政法委首次介入調查。

昨天,湖南省委政法委通過媒體向外界表示,對永州幼女被強奸、其母唐慧反映的有關情況高度重視,已成立調查組赴永州調查此案辦理情況。

調查組負責人表示,一旦發現有錯,將堅決依法糾正。如有違法違紀行為,將依法依規給予嚴肅處理。

離奇案件:

兩次重審四次判決

幼女母親被送勞教

永州11歲幼女樂樂(化名)被逼賣淫案始于6年前。2006年10月,樂樂被誘騙、強奸并賣入“妓院”。在隨后的三個月內,被逼賣淫100多次。

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決:包括“妓院”老板秦星在內的兩名被告因強迫賣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無期徒刑,另有1人獲刑15年。

至此,這起駭人聽聞的強奸幼女案歷經兩次重審、四次判決,似乎塵埃落定。

不過,日前,因不滿永州司法機關對該案的處理,曾多次上訪的樂樂母親唐慧被以“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的名義送進勞教所,引起全國輿論一片嘩然。

疑問重重:

百余嫖客未究刑責

“被救者”否認自殺

唐慧因何“鬧訪”?“鬧訪”產生了什么樣的直接后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如何認定?決定對其勞教1年6個月是否“罰當其罪”?

8月5日,永州市公安局公開回應外界質疑,敘述了唐慧先后7次“鬧訪”的行為,并對外界質疑的永州公安幫助“妓院”柳情緣休閑屋老板秦星偽造“立功材料”試圖減輕刑罰一事,作出專門回復。稱經過調查,秦星在看守所期間制止在押人員周蘭蘭自殺“事實存在”,沒有發現公安民警幫助被告人做假立功的情況。

該說法并未平息爭議,樂樂案辯護律師甘元春、胡益華隨即公開了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院對該案的三次判決材料,三次判決均否定了秦星立功救人的說法。

此外,法庭調查結論與公安自查結果完全對立,犯罪首惡秦星疑為公安局領導親屬,100多名嫖宿幼女的嫖客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乃至周蘭蘭現身否認自殺后被威脅勞教等核心疑問,永州市公安局沉默至今。

唐慧被勞教背后:五大核心疑問亟待調查清楚

唐慧是否“鬧訪”?“鬧訪”訴求何在?樂樂被逼賣淫案在偵查審理過程中是否存在不公?

唐慧的辯護律師胡益華昨日告訴早報記者,當天他在勞教所中見到了唐慧。她表示,永州市公安局敘述的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與其“上訪、申冤”的過程細節多有出入,“之所以持續上訪,是因為女兒的案子,從頭到尾沒有得到公平的處理?!?/FONT>

據早報記者掌握的該案案卷材料、當事人及律師描述以及媒體的公開報道,永州司法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對樂樂被逼賣淫案的處理,存在大量爭議性問題。其中,尤以100多名嫖客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民警涉嫌幫助被告“假立功”事件最為突出,這也是唐慧“最不能接受”并持續上訪,最終被勞教的關鍵原因。

1、當地一民警拒不解救受害人涉嫌瀆職,僅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否公平?

2006年10月1日,樂樂被周軍輝劫持強奸后,被賣到秦星所開的柳情緣休閑屋,并被強迫賣淫百余次。

樂樂失蹤后,其母唐慧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失蹤案”立案偵查,負責人為原永州市零陵區公安分局刑偵隊楊軍祥。立案后,唐慧根據線索,在柳情緣休閑屋外潛伏10余天,確認樂樂在里面。

2006年12月30日下午,唐慧向楊軍祥報告并要求其出警,楊軍祥來到柳情緣休閑屋后,發現了樂樂,卻拒不解救,揚長而去。

根據《刑法》第416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楊的行為符合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的立案標準,涉嫌瀆職犯罪。在唐慧的抗爭下,零陵區紀委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給予楊軍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

2、派出所對秦星等人組織、強迫賣淫、強奸等拒不立案,直到唐慧“以死相逼”,是否公平?

2006年12月30日下午,唐慧向永州市零陵區公安分局南津渡派出所報案,要求立案偵查樂樂被強迫賣淫、強奸案,但派出所拒絕立案。直到唐慧前往湖南省公安廳進行控告甚至“以死相逼”,永州市公安局長批示后,才于2007年1月5日立案。

唐慧及其律師甘元春、胡益華稱,直至2007年1月24日,永州市公安局均未進行有效偵查,錯失破案時機,導致在此期間,有犯罪分子毀滅證據、串供、解散賣淫女、逃跑。

3、嫖宿幼女的100余名嫖客均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公平?

根據該案材料,樂樂被迫賣淫,均是送往永州國土賓館、零陵賓館、美倫賓館,唐慧多次懇請調查上述地點的攝像資料和住房登記,偵查人員拒不調查,導致上百名嫖宿幼女的嫖客無一人被追究刑責。

早報記者在湖南省高院的終審裁定書中發現,一名叫蔣其猛的“嫖客”以證人身份出具證言,證明其曾于秦星手中花150元將幼女樂樂帶出,并在某酒店開房發生性行為。但這名“嫖客”僅被永州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4、一民警為被告通風報信,僅被“黨內警告”,是否公平?

根據材料,2007年1月,被告人秦星被抓后,民警魏曉輝幫助秦星與犯罪嫌疑人陳剛串供。魏曉輝在明知陳剛(后被判處無期徒刑)為該案的主犯的情況下,未對其抓捕,并串通他人對其通風報信,使陳剛得以遣散大量的賣淫女,被告人秦斌逃脫達4年之久。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魏曉輝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屬嚴重瀆職犯罪。后經唐慧抗爭,被曝光查實。2008年,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僅給予魏曉輝黨內警告處分。
5、有民警協助被告“假立功”,早經法院多次裁定,公安局卻未予處理,直到勞教唐慧后才開始自查,是否公平?

2009年2月2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中,對于秦星所謂的立功行為,作出如下認定:被告人秦星的辯護人提出“有立功表現”的理由,經查,秦星的立功材料已收集將近一年,但從未報主管部門核查確認,不予采納。

2011年3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院及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組成聯合調查組,調查公安局民警“偽造立功”一事,“被自殺人”周蘭蘭親口向調查組人員陳述,自己從來沒有自殺過。

2011年3月底,湖南省永州市中級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判決書中,對于秦星所謂的立功行為,作出如下認定:對于秦星的辯護人提出秦星在看守所期間制止同監人員上吊自殺,有立功表現,經查,根據2007年6月12日17時46分左右的監控錄像顯示,不能證明秦星制止同監人員上吊自殺,且現場不具備自殺條件,經找當事人調查,當事人否認有上吊自殺行為,而秦星為了逃避法律的嚴懲,伙同他人提供虛假立功證明,弄虛作假,欺瞞法庭(在三次庭審中),有悖于法律,綜上,秦星沒有立功表現,故被告人秦星、陳剛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庭審中,秦星及其辯護人又提出有立功情節,經法庭當庭查明系偽造立功材料所致。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裁定書中,對于秦星所謂的立功行為,作出如下認定:認定秦星在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區分局看守所關押期間,與他人一起制止同監在押人員上吊自殺的事情證據不足,依法不予認定。

據此,唐慧多次向永州市公安局反映情況,要求嚴懲民警瀆職、包庇犯罪的行為,永州市公安局拒不理會,申請人被迫向湖南省公安廳反映情況,其間還有省婦聯工作人員陪同。

在兩級法院屢次裁定秦星伙同公安民警制造假立功材料的情況下,永州市公安局未及時展開調查。在唐慧遭勞教并引發輿論強烈質疑后,才于8月3日進行了自查,并于8月5日公開發表了與法院結論截然相反的調查結果。

唐慧原準備開個鮮花店

讓女兒生活中多些鮮花

早報訊 8月5日,永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帖,解釋唐慧被勞教是因為多次在公安、法院、人大等地點“哭鬧”、“跪地喊冤”……“嚴重擾亂了單位和社會秩序,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官方與民間的聲音正逐漸加大,共同呼喚“正能量”。人民網輿情監測室昨日就此邀請了唐慧的辯護律師胡益華、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網名“御史在途”)與知名網友“十年砍柴”共同探討此事件輿情。

唐慧擔心女兒會崩潰

問:您所了解的唐慧,是一個很偏執、易走極端的女人嗎?這6年中的經歷,對她的性格產生了什么影響?

胡益華:(6日)上午在湖南省白馬垅勞教所會見了唐慧。她目前身體狀況尚可,生活用品不缺,但精神狀況很差,非常擔心女兒精神會崩潰、會自殺。她還表示,《勞動教養處罰決定書》上所列舉的都不是事實。

問:民眾應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內表達訴求、提出申訴?如果出現利益受損者申訴時的過激行為,您覺得政府的處置宜遵守哪些原則?

胡益華:我在唐慧的家里看到了滿桌子的法律書籍。民眾在處理訴求的過程中,應盡量請教專業人士,愿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專業人士也非常多。政府在處置這些問題時,需要堅持的原則最主要就是合法原則。

御史在途:受害者及其家屬應盡量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表達訴求。政府則應以最寬廣的胸懷包容民眾的過激行為,要知道,群眾上訪雖然影響當地政府形象,但當地政府及其官員如果損民之利甚至制造冤假錯案,才是最可恥的事情。

已租好房屋準備新生

問:從您了解的情況看,永州政府包括警方對此案的處置,有什么值得反思和檢討的地方?

胡益華:雖然政府部門在案件過程中做了一些工作,但存在諸多缺陷和過錯,甚至個別工作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的犯罪。本案中,發生了“不予立案、不進行解救、偽造證據、公安人員幫助串供”等非常嚴重的事件,相關人員均涉嫌嚴重犯罪,當地相關部門未及時依法、有效處理和打擊必須反思。

御史在途:唐慧提出200萬元賠償、在法院辦公樓滯留15天并要求法院判處7被告死刑、在有關機關門口阻車堵門、在有關領導家里脫衣服等行為雖然確實過激,但也應該綜合考慮其作為一個受害者家屬的情緒。

問:永州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5日發布了對唐慧案的兩個說明,特別是對唐慧勞教的說明,轉發評論數逼近7萬,幾乎都是一邊倒的批評。您認為永州地方政府在這個敏感問題上,如何改進信息發布,更好地取信于民?

胡益華:發生這種情況,永州公安局不應只是需要改進信息發布這么簡單。對唐慧勞動教養本身就是一個極端錯誤的決定,唐慧在我的勸說下,已租好房屋,準備開個鮮花店,讓女兒生活中多些鮮花,重新開始新生活。永州公安局對唐慧進行勞動教養無任何必要和理由,讓唐慧一家第二次遭受毀滅性打擊。

十年砍柴:從公布的說明能看出,當地警方并無公開透明、取信于民的誠意,而是想辦法“敷衍”過去。地方政府是否有誠意、是否愿意秉公處理,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御史在途:永州市在處理這一輿論事件時,最好注意幾點:一是請公安機關免開尊口,以政府名義發布信息回應輿論關切;二是對媒體敞開大門。

準備提起行政復議

問:近年來出現了一些有爭議的司法案件,有網友擔心,政府權力的權力日益擴張,而公民當事人的權利保障難度明顯增加。如何糾正這個現象,確保社會公平正義,增強老百姓對司法和政府的信心?

胡益華:對政府權力的行使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做到違法必究,自然會取得民眾的信任,增強老百姓對政府的信心。

御史在途:首先是要限制政府權力的擴張,政府應進一步找準自身定位;其次要加大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瀆職侵權案件的查處力度;三是要為各種監督包括新聞輿論監督創造良好的環境,教育政府工作人員對權力和監督存敬畏之心。

問:請問胡益華律師,下一步您考慮采取什么行動?

胡益華:我和甘元春律師5日已經起草好包括《行政復議申請書》在內的全部法律文書,6日已到勞教所會見唐慧,隨后我們將提起行政復議。同時,我們將會繼續代理她對未被懲處的犯罪行為進行控告以及采取一切可能的法律措施,直到唐慧獲得自由,案件得到公正、公平處理。

(訪談內容有刪節)

評論:讓“正義實現”經得起人民對比

范正偉

同樣屬于公權力作為的案件,一個未滿11歲的女孩被強迫賣淫,為何要母親以跳樓相逼才得以立案?為何要等到“上級批示”才啟動司法程序?由永州警方出具而法院未予采信的罪犯“立功證明”,為何至今依然籠罩在一片迷霧中?與勞教唐慧相比,這又是怎樣一種執法態度和執法效率?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事實上,與公開透明同樣重要的,是執法者的一視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我國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但現實中,這種平等往往被某些選擇性執法傾斜。一個日本人的自行車在武漢失竊,警方連夜追回發還失主;一個俄羅斯人在寧波遺失護照,警察翻了5噸垃圾后迅速找回。相形之下,同樣是失主,許多市民的待遇則要差一些。

如果說這些執法尚且有“城市顏面”、“國家體面”可以解釋,在許多案子中,有的是時不我待、雷厲風行的執法,有的卻非要等到受害人抗爭、上級機關施壓才勉強啟動,這種選擇性執法,不僅會動搖法律的平等性、權威性、正義性,消解人們的公平觀念和法治意識,也會讓我們的執法者變得相當被動。

據永州警方公告,唐慧之女張某某被周某某、秦某等7人強奸、強迫賣淫一案,經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2名被告人死刑、4名被告人無期徒刑、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應該說,這樣的判罰委實不輕,但為何依然沒能讓受害者母親“滿足”?為何媒體公眾依然不乏討伐之聲?分析媒體報道,一個重要原因,恐怕就是這一結果,是唐慧“爭取”來的甚至是“拼”出來的。如果從這個角度理解一個受害者母親的選擇,恐怕對其許多過激行為能多一層認識。

也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更要看到,如果我們的執法者對所有案件能一視同仁,以同等的效率、同樣的耐心、透明的程序,去秉公執法、嚴肅辦案,推動人們在法律框架下解決問題,就能減少許多不理智甚至以偏執方式尋求說法的行為,并由此維護公共秩序、促進社會和諧。正所謂,“天下難治,人皆以為民難治也,不知難治者非民也,官也?!?/FONT>

(作者系人民日報社評論部專欄編輯室副主編。文章有刪節,昨刊發于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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